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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檢(二)字第 194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高分檢七十五年度轄區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計程車司機某甲因不滿警員某乙對伊開違規告發單,竟於發現乙在下班時
間騎機車後載其妻上街購物時,遂駕駛伊之計程車趨前欄下乙之機車,並
破口辱罵乙『幹你娘』三字經,接著出言恐嚇稱:『你給我注意!不要如
何死的都不知道!』使乙心中產生害怕,報警究辦。問甲究竟是屬一個行
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三○九條之妨害名譽罪及三○五條之恐嚇罪之想像競合
犯?或是屬二個行為分別觸犯該二罪,為數罪併罰?

法律問題:計程車司機某甲因不滿警員某乙對伊開違規告發單,竟於發現乙在下班時
        間騎機車後載其妻上街購物時,遂駕駛伊之計程車趨前欄下乙之機車,並
        破口辱罵乙『幹你娘』三字經,接著出言恐嚇稱:『你給我注意!不要如
        何死的都不知道!』使乙心中產生害怕,報警究辦。問甲究竟是屬一個行
        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三○九條之妨害名譽罪及三○五條之恐嚇罪之想像競合
        犯?或是屬二個行為分別觸犯該二罪,為數罪併罰?
討論意見:甲說:認為是想像競合犯。因某甲係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接續地出言辱罵
            及恐嚇乙,是屬接續之單一行為,不能割裂為二,故為想像競合犯
            。
        乙說:認屬數罪併罰。某甲雖於同一地點,同一時間接續地出言辱罵及恐
            嚇乙,惟辱罵及恐嚇係屬兩個不同之犯罪行為,且某甲係於出言辱
            罵乙後,始再出言恐嚇,並非僅有單一之出言行為,即出言辱罵後
            ,並不當然會出言恐嚇,故屬二個行為,應依數罪併罰處理。
        討論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同意討論結果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臺高檢研究意見:(一)多數贊同乙說。
            (二)少數贊同甲說(同一個辱罵行為,僅語氣不同而已)。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