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受刑人在軍法機關曾受羈押,軍法機關於不起訴處分後,即將其解送臺灣
警備總司令部職訓單位執行矯正處分,嗣並由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司
法機關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軍法機關不起訴處分所敘述之事實相同者
,對於軍法機關於解送職訓單位執行矯正處分之當日,應否算入受軍法機
關羈押之日數內而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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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受刑人在軍法機關曾受羈押,軍法機關於不起訴處分後,即將其解送臺灣
警備總司令部職訓單位執行矯正處分,嗣並由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司
法機關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軍法機關不起訴處分所敘述之事實相同者
,對於軍法機關於解送職訓單位執行矯正處分之當日,應否算入受軍法機
關羈押之日數內而折抵刑期。
討論意見:甲說:解送職訓單位之當日仍應視為係在軍法機關羈押之日數內而折抵刑
期。
乙說:解送職訓單位之當日應算入執行矯正處分之日數內,而非軍法機關
羈押之日數,故不得折抵刑期。
討論結果: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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