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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五年度轄區執行業務研討會(提案一九)
相關法條
要  旨:
魚槍之半成品,可否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法律問題:魚槍之半成品,可否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討論意見:甲說:如經有罪判決,該半成品即屬魚槍,既然是違禁物品,自可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
        乙說:該魚槍之半成品,尚非屬魚槍,故非違禁品,不得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本題題意未明,如係單純持有魚槍半成品,而別無犯罪意圖
                  ,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對單純持有魚槍罪
                  ,並無處罰未遂犯,該半成品即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
                  定之沒收物。至如甲說所稱『經有罪判決』之情形,該半成
                  品即為應沒收物,法院漏未對之宣告沒收,其判決當然為違
                  背法令,應依上訴或非常上訴途徑救濟之,而無適用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之可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