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魚槍之半成品,可否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討論意見:甲說:如經有罪判決,該半成品即屬魚槍,既然是違禁物品,自可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
乙說:該魚槍之半成品,尚非屬魚槍,故非違禁品,不得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本題題意未明,如係單純持有魚槍半成品,而別無犯罪意圖
,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對單純持有魚槍罪
,並無處罰未遂犯,該半成品即非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
定之沒收物。至如甲說所稱『經有罪判決』之情形,該半成
品即為應沒收物,法院漏未對之宣告沒收,其判決當然為違
背法令,應依上訴或非常上訴途徑救濟之,而無適用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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