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因負債其所有之房屋乙棟,經法院拍賣,由某乙拍得,經發給權利移
轉證書,並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完畢。詎某甲心有未甘,竟於點交
時,將前開房屋之窗戶十扇,悉數拆除搬離,問某甲負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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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因負債其所有之房屋乙棟,經法院拍賣,由某乙拍得,經發給權利移
轉證書,並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完畢。詎某甲心有未甘,竟於點交
時,將前開房屋之窗戶十扇,悉數拆除搬離,問某甲負何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之房屋既經某乙拍得,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並經法院囑託地政
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完畢,其查封之效力已不存在。惟某甲於點
交前將該房屋之窗戶悉數拆除搬離,已足以破壞窗戶之效用,故應
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與違背查封之效力無涉。
乙說:按不動產之查封雖經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惟在該不動
產尚未點交於拍定人前,其執行行為尚未完畢,查封之原因尚未消
滅,從而查封之效力,應仍存在,且某甲僅將窗戶拆除搬離,並未
毀損其效用,核其所為,應僅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背查封
效力罪。
丙說:某甲所有之房屋,既經法院拍賣,並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完
畢,其查封之效力已不存在,另強制執行拍賣其本質,乃屬民事買
賣之一種,出賣人將窗戶取走,應屬給付不完全之民事法律關係,
某甲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結論:多數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某甲之房屋,既經某乙拍得,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依強制執行法第
九十八條規定,某乙業已取得房屋之所有權。又執行法院囑託地政
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同時亦囑其為房屋歸某乙拍定並發給權利移轉
證書之預告登記,僅在便利拍定人他日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而已,
查封效力,並不因而消失:該房屋尚未點交,執行程序,亦尚未終
結。查封之揭示,仍未啟封撕去,查封之效力,亦繼續存在。某甲
在點交前心有未甘(尚無不法所有意圖)將窗戶十扇拆除搬離,足
以破壞某乙所有房屋窗戶之效用,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背
查封效力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
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謂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必以查封
未經撤銷而有足以喪失查封效力之行為者,始足當之。依題
示,某甲之房屋既經法院拍定由乙買受,領得權利移轉證書
,並經法院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其查封之效力
,已不復存在,某甲於點交時,對該房屋之窗戶十扇拆除搬
離,除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已達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
程度,應成立竊盜或毀損罪外,要與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效
力之行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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