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向某乙詐財,然因詐術拙劣,某乙並未陷於錯誤,問某甲所為是否構
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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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向某乙詐財,然因詐術拙劣,某乙並未陷於錯誤,問某甲所為是否構
成詐欺罪?
討論意見:子說:某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已著手施行詐術,雖未致某乙陷於錯誤
而未得財,亦應成立詐欺未遂罪。
丑說:詐欺罪以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為構成要件,如未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尚與構成要件有間,不能論以詐欺未遂罪,此與
恐嚇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心生畏懼始可,乃同一法理,均以被害人
之心理狀態定其成罪與否。
結論:均贊成丑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某甲既已施行詐術,縱某乙未陷於錯誤,某甲仍負詐欺未遂刑責,
採子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如某甲犯罪手法拙劣,不能認為詐術,即
以丑說為當(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三六○號判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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