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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55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彰化地檢(七十四年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有種雞多隻託乙代為飼養。乙以該雞隻品種優良,伺機抽取該種雞體內
精液,而施打於他人所寄養之雞隻體內謀利。問乙究負何刑責?

法律問題:甲有種雞多隻託乙代為飼養。乙以該雞隻品種優良,伺機抽取該種雞體內
        精液,而施打於他人所寄養之雞隻體內謀利。問乙究負何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乙應成立竊盜罪。
            乙固因受甲之託而事實上對該種雞取得持有地位;但法律上該種雞
            仍屬委託人甲所有,要非乙所得任意自由處分。乙擅行自甲所有種
            雞體內抽取具有財產交易價值之種雞精液,乙所為實與竊盜他人之
            物無異,應成立竊盜罪。(參最高法院二九年上字第一七一號判例
            )
        乙說:乙應成立背信罪或侵佔罪。蓋乙既受託付代甲飼養雞隻,莫不有忠
            實執行受託付事務之義務。且查種雞精液既有財產交易價值又存於
            種雞體內而構成種雞組織之一部分。今乙違背委任將其因委託關係
            而佔有管領之種雞體內精液抽取佔有而注射於他人雞隻內,自屬圖
            為自己私利而生損害於甲。實與刑法背信罪之犯罪成立要件合致,
            本應成立背信罪,惟按侵佔罪又係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應依侵佔罪
            論處。
        丙說:乙不成立犯罪。蓋乙對該批種雞事實上未有何處分行為。乙爾後返
            還之雞隻仍係甲原託付之雞隻,其數量上未稍減損。故乙不負任何
            刑責。本件實係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一、認為應構成背信罪。
            二、理由:乙受甲委託代為飼養品種優良雞隻,係屬為他人處理事
                務,種雞之液,雖有財產交易價值,但甲並未託乙定期抽取作
                為配種之用。又雞隻分泌之精液,若未適時予以抽取,亦將因
                代謝作用自然消失,乙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伺機抽取其精液
                而施打於他人雞隻配種圖利,足使優良之種雞,因繁延過多,
                而影響市場之需求,致原有種雞失去其價值,乙行為顯然違背
                其任務,而損害甲之利益,應構成背信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乙受甲委託代其飼養種雞,擅自抽取該等種雞體內精液配種
                  圖利,與討論意見甲說所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一
                  號判例(抽取郵袋內所裝包裹)之情形尚屬有間,應無成立
                  竊盜罪之可言。惟如已致生損害於甲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
                  論以背信罪責。其致生損害之情形,大致有二:一為抽取精
                  液之方法失當或次數過多,影響雞隻健康,減低受精率或縮
                  短收益期間。二為該品種來源短缺,國內既有隻數亦少,因
                  乙之大量配種,致改變其供需關係,減低其交易價格。至已
                  否致生損害於甲,係事實認定問題,應就具體案情審認。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