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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62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地檢(七十四年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男子連續強暴其年未滿十六歲之女兒,並已生下三名子女,類此亂倫案
件,應由檢察官逕行追訴抑仍由其本人或親屬提出告訴為宜?
法律問題:某男子連續強暴其年未滿十六歲之女兒,並已生下三名子女,類此亂倫案
        件,應由檢察官逕行追訴抑仍由其本人或親屬提出告訴為宜?
討論意見:甲說:不論強暴或和瑕自己之女兒,均為嚴重亂倫事件,違背倫理道德,
            及善良風俗,並亦造成血統混亂,以優生學之觀點以觀亦有造成低
            能兒,形成社會問題之危險。同時父親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女兒往往難以對其父親提出告訴,故從維護我國倫理傳統及實際情
            形,允宜修改現行刑法規定為檢察官得逕行追訴之案件。
        乙說:刑法規定女子被強姦、強暴為告訴乃論案件,其用意乃在保護婦女
            之名節,免家醜而外揚,予當事人自行考慮是否提出告訴,女子為
            父親所強暴更羞於為外界所知悉,較一般強姦案件,更須保密,故
            如改為非告訴乃論,對受害女子將造成更嚴重之傷害,故仍以維持
            告訴乃論為當。
        研討結果:多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依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原擬法律
                  問題已非問題,又討論意見甲、乙二說,皆就應否修改現行
                  法而立論,已逸出法律座談會之範圍。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