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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一九)
相關法條
要  旨:
農會理、監事選舉時,辦理選務人員某甲,在開票時乘人不注意,在開出
選票邊緣自按指印數枚,但仍可明顯看出該票被圈選者為何人,某甲應否
成立犯罪?
法律問題:農會理、監事選舉時,辦理選務人員某甲,在開票時乘人不注意,在開出
        選票邊緣自按指印數枚,但仍可明顯看出該票被圈選者為何人,某甲應否
        成立犯罪?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
            農會仍社團法人,其選舉非政治上選舉,故不適用政治上各項選舉
            法令之規定,而農會法又無準用動員戡亂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六十二條規定之明文,亦無有、無效票認定標準之規定,某甲雖在
            選禁邊緣自按指紋數枚,然既可明顯看出該選票所圈選者為何人,
            尚難認該選票為無效票,法無處罰明文,不為罪。
        乙說:肯定說。
            農會法雖無準用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認定有、
            無效票規定之明文。然實務上對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皆以戡亂時
            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為準。某甲既故意自按指
            印數枚於選票之邊緣,縱然可明顯看出該選票被圈選何人,亦足以
            使該張選票為無效,故其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致令文書不
            堪用罪。
審查意見:某甲在他人選票邊緣自按指印,其目的顯在使該選票無效,如因此被認定
        該選票無效,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罪;如認定該選票有效,既未
        達不堪使用之程度,且該罪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應不為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