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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四九)
相關法條
要  旨:
計程車司機甲載送乘客乙(乙攜有行李一批置於車尾行李櫃中)欲赴某地
,途中甲獲悉行李中置有現鈔及貴重物品,竟意圖不法所有,故將車開至
爬坡路段並故為熄火,佯稱引擎故障,告知乙為安全起見請暫行下車候其
修車,乙信以為真下車等候,甲見乙甫下車即急駛離去,致乙損失財物不
貲,問甲係犯何罪?
法律問題:計程車司機甲載送乘客乙(乙攜有行李一批置於車尾行李櫃中)欲赴某地
        ,途中甲獲悉行李中置有現鈔及貴重物品,竟意圖不法所有,故將車開至
        爬坡路段並故為熄火,佯稱引擎故障,告知乙為安全起見請暫行下車候其
        修車,乙信以為真下車等候,甲見乙甫下車即急駛離去,致乙損失財物不
        貲,問甲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以詐術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成立詐欺罪。
        乙說:甲將持有之物,易持有為所有,應負侵占罪責。
        丙說:甲乘乙不知而竊取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丁說:甲乘乙不備而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
        戊說:甲以他法使乙無法抗拒而強取財物,應成立強盜罪。
        結論:採丁說。
            一、該行李仍為乙所持有,且乙並未依己意交付甲,故與侵占罪、
                詐欺罪構成要件均有未符。
            二、甲將計程車強行開走,並非乘乙不知而竊取之,亦非使乙不能
                抗拒而強取,自與竊盜罪、強盜罪構成要件有間。
            三、核甲所為,顯係以詐術之方法,使乙不及抗拒,而強取乙持有
              中之物,應成立搶奪罪。
審查意見:採丁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丁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