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竊佔A之土地種植玉米,嗣乙向A承租該土地種植農作物,乙為種植農
作物,雇請不知情之丙用推土機將甲種植之玉米推平,毀棄損壞約○、五
公頃,損失十公噸玉米,甲固犯竊佔罪,然乙是否犯毀損罪?又甲是否有
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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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竊佔A之土地種植玉米,嗣乙向A承租該土地種植農作物,乙為種植農
作物,雇請不知情之丙用推土機將甲種植之玉米推平,毀棄損壞約○、五
公頃,損失十公噸玉米,甲固犯竊佔罪,然乙是否犯毀損罪?又甲是否有
告訴權?
討論意見:甲說: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六十六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某甲所竊佔之土地既為A所有,從而該地上之
玉米仍屬A所有,乙所推平之玉米既為A所有而非甲之所有物,而
A又將該土地出租某乙使用,種植農作物,某乙對該土地上之玉米
自有處分權,其推平玉米以利耕作行為,自屬合法正當行為,從而
乙不負毀損罪責,而甲對該玉米亦無所有權,亦無對乙提出告訴之
權。
乙說:甲基於占有之事實,對其竊佔土地上所種植之玉米有管領權,乙毀
損其玉米,依民法第九百六十條:『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
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之規定,甲對乙之侵權行為自有告訴權
,乙亦應負毀損之責。
丙說:告訴權應從形式上審查,甲種植之玉米為乙推平,自屬直接受害之
人,而應認有告訴權。但乙所推平之玉米應為A所有而非甲之所有
物,而A又將該土地出租某乙使用,種植農作物,某乙對該土地上
之玉米自有處分權,而推平玉米以利耕作行為,自屬合法正當行為
,從而乙不負毀損罪責。
結論:擬採丙說。
審查意見:採丙說,但丙說理由中『甲種植之玉米為乙推平』一語,似宜修正為『甲
主張種植之玉米為其所有而為乙推平』。
座談會研究意見: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甲竊佔A之土地種植玉米,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九
五二號判例意旨,該玉米之所有權屬A所有,今A將該土地
出租乙使用,種植農作物,乙對該土地之玉米自有處分權,
其將玉米推平以利耕作之行為,自不成立毀損罪,至甲有無
告訴權部分,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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