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一○)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年已八十,貧弱無謀生能力,所生兩子乙、丙均富有,甲乃往長子乙
家就養,二年後適乙外出,乙妻以長期侍奉甲,頗為勞累,請甲前往丙家
,命丙一盡扶養之孝心,甲遂往丙家,詎丙竟以甲有乙扶養為詞,閉門不
納,致甲飢寒交迫,經往該地檢處按鈴申告,指丙不孝。請問丙有無遺棄
刑責?
法律問題:某甲年已八十,貧弱無謀生能力,所生兩子乙、丙均富有,甲乃往長子乙
        家就養,二年後適乙外出,乙妻以長期侍奉甲,頗為勞累,請甲前往丙家
        ,命丙一盡扶養之孝心,甲遂往丙家,詎丙竟以甲有乙扶養為詞,閉門不
        納,致甲飢寒交迫,經往該地檢處按鈴申告,指丙不孝。請問丙有無遺棄
        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按遺棄罪之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廖闃無人之地,亦非必須使被
            害人絕對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者,對於自
            救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最高法
            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五七號著有判例可稽。今乙、丙家境富裕有扶
            養能力,而乙、丙二人以法律上扶養義務,乃各自獨立產生,縱甲
            有長子乙可養,次子丙仍不能免其扶養之責,茲甲往丙家,丙竟藉
            詞拒絕扶養,致甲飽受飢寒,自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刑責,否則,丙以另有扶養之乙,不負刑責,設乙亦以另有扶養義
            務之丙為詞,又拒絕扶養,互相推諉,則甲勢必成為餓殍。關于遺
            棄罪之條文已於民國二十四年修訂,乃實務上仍沿用二十三年上字
            第二二五九號判例認為無罪,不無誤會。
        乙說: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舊刑法)後段之遺棄罪,以對於無力自
            救之人,不盡扶養、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始克成立
            ,如僅對於無力自救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
            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
            不成立該條之罪,然另有扶養義務人乙,揆諸此項判例,丙無遺棄
            罪刑責。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參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二五九號判例、三十九年上字第
                  三七七七號判例,係分別以『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
                  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或『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力救濟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為理
                  由,認為不成立遺棄罪。而非謂事實上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之
                  人,即不成立該罪。本件丙之所為如審酌具體情節有遺棄之
                  故意,而致甲有不能生存之虞者,仍應令其負刑法第二百九
                  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