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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座談會(提案四)
相關法條
要  旨:
戶籍謄本究竟為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抑為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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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戶籍謄本究竟為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抑為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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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意見:甲說:戶籍謄本與身分證相同,僅係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自為刑
            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證書。(參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五十七年
            法律座談會)
        乙說:戶籍謄本係戶籍登記簿影印而來,二者之性質應屬一致,戶籍登記
            簿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七五九、二四三二號解釋係屬刑法第二百十一
            條之公文書,則戶籍謄本亦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否則
            ,豈有公文書一經影印即變質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證書之理?(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六五一八號判決)
        討論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除乙說所引解釋、判決外,另參見板橋分檢處七十三年十二月
        份法律座談會記錄)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