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遭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得易科罰金,或遭判處罰金之受刑人,
經傳喚拒不到案,而飭警拘提到案,嗣准予易科罰金執行,或逕執行罰金
時,應否將拘提日算入執行,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扣減罰金易服勞
役一日折抵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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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遭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得易科罰金,或遭判處罰金之受刑人,
經傳喚拒不到案,而飭警拘提到案,嗣准予易科罰金執行,或逕執行罰金
時,應否將拘提日算入執行,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扣減罰金易服勞
役一日折抵之數額。
討論意見:甲說:受刑人經拘提到案,自遭拘提時,已喪失自由,為維護人權,應算
入執行折抵扣減。
乙說:拘提僅係強制受刑人到案,並無執行徒刑、拘役或易服勞役之監禁
事實,自不應將拘提日算入執行折抵扣減;且倘將拘提日算入折抵
扣減,易啟受刑人僥倖之心,對依通知自動到案者更屬不公平。
審查意見:如未經羈押,不生折抵之問題,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但法律問題第一行之『遭』字均應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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