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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五一)
相關法條
要  旨:
遭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得易科罰金,或遭判處罰金之受刑人,
經傳喚拒不到案,而飭警拘提到案,嗣准予易科罰金執行,或逕執行罰金
時,應否將拘提日算入執行,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扣減罰金易服勞
役一日折抵之數額。
法律問題:遭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得易科罰金,或遭判處罰金之受刑人,
        經傳喚拒不到案,而飭警拘提到案,嗣准予易科罰金執行,或逕執行罰金
        時,應否將拘提日算入執行,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扣減罰金易服勞
        役一日折抵之數額。
討論意見:甲說:受刑人經拘提到案,自遭拘提時,已喪失自由,為維護人權,應算
          入執行折抵扣減。
        乙說:拘提僅係強制受刑人到案,並無執行徒刑、拘役或易服勞役之監禁
            事實,自不應將拘提日算入執行折抵扣減;且倘將拘提日算入折抵
            扣減,易啟受刑人僥倖之心,對依通知自動到案者更屬不公平。
審查意見:如未經羈押,不生折抵之問題,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但法律問題第一行之『遭』字均應刪
                  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