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經管財務人員,私自借支公款,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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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經管財務人員,私自借支公款,是否構成犯罪?
討論意見:甲說: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管人員,私借公款,既謂借支,則有借有還,
即無不法所有或不法利益之意圖,法人本身亦不生何損害,應僅屬
民事借貸問題,不構成犯罪。
乙說:按財團法人之公款,應公款公用,達成其捐助之目的,其受託為法
人處理事務之董事長或經管財務人員不得諉為不知此理,若私自借
用公款,自屬違背其任務,圖得便宜自己財務週轉之不法利益,應
負背信罪責。
丙說: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經管財務人員私借法人公款,究有無刑責,應
視法人之捐助章程或董事會或其他內部辦理規則對公款保管方法之
規定如何而定,如有規定公款保管方法,存入銀行或放款生息,董
事長等擅自無息私借,或所支利息不相當,即應成立背信罪,其理
由如乙說,否則即不成立犯罪,理由如甲說。
決議: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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