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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98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處(七十三年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非法施打後經警查獲扣案之速賜康空瓶,應依何法條聲請宣告沒收 ?
法律問題:非法施打後經警查獲扣案之速賜康空瓶,應依何法條聲請宣告沒收 ?
討論意見:甲說:速賜康空瓶原係專供盛裝速賜康液之用,而速賜康業經行政院衛生
           署於六十八年八月八日以衛署藥字第二四四四二一號公告列入麻醉
        藥品管理範圍,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麻醉藥品,限
        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
        、施打或吸用』,違者依法處罰,故非法施打後經警查獲扣案之速
        賜康空瓶,應與速賜康視為一體,認係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乙說:非法施打後之速賜康空瓶,因無速賜康液之存在,且該空瓶尚堪供
        盛裝其他藥水之用,自不能認係違禁物,但可認係供非法施打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製劑犯罪之用之物,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丙說:非法施打後之速賜康空瓶,一般施打者均將之丟棄不用,故此種空
        瓶雖經警查獲扣案,亦僅可做為行為人有非法施打速賜康之佐證而
        已,不能認為違禁物,亦不能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毌庸聲請宣告
        沒收。
     決議:多數均贊同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
          以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