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路經某地樓下,見某乙(住二樓)擲交鄰人之互助會款,掉落地上,
竟予取走,適經警巡邏而當場捕獲。某甲係犯何罪?
|
法律問題:某甲路經某地樓下,見某乙(住二樓)擲交鄰人之互助會款,掉落地上,
竟予取走,適經警巡邏而當場捕獲。某甲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會款由樓上掉落地上,已離某乙持有,某甲應成立侵占離本人持有
之物罪。
乙說:掉落之會款,尚在某乙監視中,即難認為已離去本人持有,某甲竟
以取走,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九六三號判決,自與侵占
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應成立竊盜罪。
丙說:會款掉落地上,某甲乘某乙不及抗拒而公然取走,應成立搶奪罪。
結論:多數贊成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按刑法之持有以具有支配其物之意思,且事實上支配其物為已足。本例某
乙將錢擲交鄰人時,不慎掉落地上,但該錢尚在某乙監視中,自不得謂已
脫離某乙持有。又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之際而掠取之為搶奪,乘人不知之
際而掠取之始為竊盜。是本例某甲係犯搶奪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