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子有受託管理土地一筆,丑未經委託人或子之同意,逕自在該土地興建房
屋,正興工時為子發覺,制止無效,乃將剛建成之屋基拆除,子、丑各犯
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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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子有受託管理土地一筆,丑未經委託人或子之同意,逕自在該土地興建房
屋,正興工時為子發覺,制止無效,乃將剛建成之屋基拆除,子、丑各犯
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子為合法佔有人,對受託管理之土地有佔有管領權,依刑法第二十
三條、民法第九六○條規定不為罪。丑則犯竊佔罪。
乙說: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得對於他人之財產施以毀損者,以不及受法院或
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易實行,或實行
須有困難者為限,子並無不及援助,或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
易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而逕將丑所建屋基拆除,觸犯毀
損罪,而丑仍犯竊佔罪。
決議: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擬採甲說。
子係對現在不法侵害之排除,應不予處罰。丑則犯竊佔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子部分,有臺南地檢處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結論可供
參考(載司法專刊第九十四期第四○二八頁)。
丑部分,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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