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29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宜蘭地檢(七十二年十一、十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子有受託管理土地一筆,丑未經委託人或子之同意,逕自在該土地興建房
屋,正興工時為子發覺,制止無效,乃將剛建成之屋基拆除,子、丑各犯
何罪?
法律問題:子有受託管理土地一筆,丑未經委託人或子之同意,逕自在該土地興建房
     屋,正興工時為子發覺,制止無效,乃將剛建成之屋基拆除,子、丑各犯
     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子為合法佔有人,對受託管理之土地有佔有管領權,依刑法第二十
        三條、民法第九六○條規定不為罪。丑則犯竊佔罪。
     乙說: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得對於他人之財產施以毀損者,以不及受法院或
        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易實行,或實行
        須有困難者為限,子並無不及援助,或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
        易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而逕將丑所建屋基拆除,觸犯毀
        損罪,而丑仍犯竊佔罪。
     決議: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擬採甲說。
     子係對現在不法侵害之排除,應不予處罰。丑則犯竊佔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子部分,有臺南地檢處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結論可供
     參考(載司法專刊第九十四期第四○二八頁)。
     丑部分,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