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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00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北地院板橋分院檢察處(七十二年九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乙存存款人所持有之銀行或郵局之存摺,究屬何種性質之文書?若存款人
某甲擅自將存摺中之一頁撕下,再虛填不實之存款餘額於他頁,並自蓋私
章於其上,持向他人質借現款,係犯何罪?
法律問題:乙存存款人所持有之銀行或郵局之存摺,究屬何種性質之文書?若存款人
     某甲擅自將存摺中之一頁撕下,再虛填不實之存款餘額於他頁,並自蓋私
     章於其上,持向他人質借現款,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存摺係由銀行員制作,充為銀行與存款戶間借貸之債權憑證,應屬
        私文書,某甲所為,自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罪嫌。
     乙說:某甲雖虛填存款餘額,但既僅蓋上自己之私章,因未冒他人之姓名
        而制作,尚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責。
     丙說:存摺係由銀行員制作,某甲擅自將存摺內容加以變造,雖係加蓋自
        己之私章,仍應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復持之行使詐財,應成立行使
        變造私文書罪,與詐財罪之牽連犯。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