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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00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北地院板橋分院檢察處(七十二年九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係出版商,擅自將未經著作權登記之某不出名作家所著之小說改換書
名,並將作家姓名改換為某著名作家,以推廣銷路,試問某甲係犯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係出版商,擅自將未經著作權登記之某不出名作家所著之小說改換書
     名,並將作家姓名改換為某著名作家,以推廣銷路,試問某甲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應僅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責,無詐欺及偽
        造私文書可言,因小說本身究非文書可比。
     乙說:某甲即將作家改名換姓,易以出名作家之姓名,顯係意圖藉出名作
        家之名,以推廣其出版品之銷路。雖書籍之內容不能為偽造文書罪
        之客體,但書籍之封面及底頁載明著作人等項,有一定之事實表示
        ,自與他人權義關係甚大,某甲擅自偽造著作人姓名,企圖推銷路
        ,自係觸犯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罪,兩罪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參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上字二四四○號判決)。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按書籍所載之著作人等項,係屬文書(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非字第二四號
     判例參照)。查本案例某甲偽造書籍之作者,因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又其
     意圖藉以推廣銷路,即屬詐欺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
     重罪處斷。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之研究意見固非無見,惟原法律問題所
     述該冒名出版小說之版權頁如何記載尚欠明瞭,以致難作研答。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