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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123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二年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係夫妻,甲向警方告訴丙於某時某地強姦乙。警方乃移送丙涉有強姦
罪嫌。檢察官偵查結果,實非丙強姦乙,乃乙丙通(相)姦,問甲是否要
告乙丙通(相)姦,甲仍表示告丙強姦,不告乙通姦。此時檢察官應如何
處理?
法律問題:甲乙係夫妻,甲向警方告訴丙於某時某地強姦乙。警方乃移送丙涉有強姦
     罪嫌。檢察官偵查結果,實非丙強姦乙,乃乙丙通(相)姦,問甲是否要
     告乙丙通(相)姦,甲仍表示告丙強姦,不告乙通姦。此時檢察官應如何
     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檢察官應就丙強姦罪嫌制作不起訴處分書。蓋強姦罪與相姦罪之犯
        罪態樣不同。檢察官偵查結果係乙丙通(相)姦,所犯係告訴乃論
        之罪,既經訊問甲不告通(相)姦罪,僅能就甲所告丙強姦罪嫌處
        分不起訴,但甲仍可於知悉犯罪事實確係通(相)姦後六個月內告
        訴乙丙通(相)姦罪嫌。
     乙說:檢察官應起訴丙相姦罪行。蓋丙姦淫乙之事實與丙強姦乙之事實同
        一,起訴法條不必與告訴條文相同。至於乙涉嫌通姦部分,不必另
        行分案處分,因甲所告係丙強姦罪,非告丙相姦罪,其告訴效力不
        及於乙。檢察官應起訴丙相姦罪嫌,並就乙通姦罪嫌分案處分不起
        訴。蓋甲所告事實,經查明係和姦,丙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效力及於乙。偵查中甲表
        示不告乙通姦罪,其法律效果乃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自可就告
        訴之事實適用正確之法條起訴丙相姦罪,並就乙通姦罪為不起訴處
        分。
     結論:採甲說。呈報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