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持五萬元之提款單向某信用合作社領款,合作社職員一時疏忽而錯誤
支付十萬元(因誤認面額一千元為五百元大鈔)於伊,某甲竟知情收受而
拒不退還,問某甲應負何種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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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持五萬元之提款單向某信用合作社領款,合作社職員一時疏忽而錯誤
支付十萬元(因誤認面額一千元為五百元大鈔)於伊,某甲竟知情收受而
拒不退還,問某甲應負何種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應成立詐欺罪。蓋某甲依誠信原則有通知之義務,竟利用他人
之錯誤,以消極方法詐術而取得財物。
乙說:某甲應成立侵占罪。蓋某甲之收受他人財物非由於其行使詐術,僅
係收受後加以侵占。
丙說:某甲無罪。蓋某甲僅知情而拒不退還,並未向被害人行使詐術不構
成詐欺罪,又其取得財物係由於合作社職員之支付行為,收受時已
取得物之所有權,即非他人之物,無侵佔可言,其拒不退還,僅生
民法上不當得利問題。
結論: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某甲明知而故意收受,即不無消極詐欺犯意,應成立詐欺罪,擬以
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詐術,固以不積極的作為
為限。即利用他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者,亦仍不失為詐欺,惟單
純事實之緘默,雖有時足使他人陷於錯誤,亦不得遽認其負有法律上告知
義務而論以詐欺罪。此種不作為欺罔,一般以為應以有無告知義務為準,
而此告知義務,必須在對方發生錯誤之前即已有之,亦即須因其不告知以
致發生錯誤者,始足當之(參看陳樸生先生刑法實用第八○一頁)。本問
題宜採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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