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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76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七十二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積欠乙債務,乙利用甲不在之際,將其店內物品搬至自宅以抵欠款,問
乙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妨害自由罪?
法律問題:甲積欠乙債務,乙利用甲不在之際,將其店內物品搬至自宅以抵欠款,問
     乙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妨害自由罪?
討論意見:甲說:不構成。該條係以強暴脅迫為前提要件,且係對人實施而言,故甲
        當時既不在場,自未發生強暴脅迫問題,不構成該條之罪。
     乙說:構成。對物質施強力,其結果及於人,使甲不能行使其權利,自當
        構成該罪。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少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乙為追償欠款,乘甲不在之際,將其店內物品搬至自宅,如
     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又無施用強脅手段,即不能繩以刑法第三百零
     四條之罪(參考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六五○號、五十三年臺上字第
     四七五號判例意旨)。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