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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201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桃園地檢(七十二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以誘騙隔壁未滿十歲之女童乙到外面吃火鍋為由,卻將女童乙帶至其
住處,旋即鎖住房門,拉至床上加以強姦,問某甲犯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以誘騙隔壁未滿十歲之女童乙到外面吃火鍋為理由,卻將女童乙帶至
        其住處,旋即鎖住房門,拉至床上加以強姦,問某甲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將女童乙誘騙至其住處,即鎖住房門,拉至床上強姦,其強姦
            行為當然含有以非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性質,故某甲僅犯刑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姦罪。
        乙說:某甲將女童乙誘騙至其住處,鎖住房門,不讓女童乙離去,女童乙
            年幼,無法抗拒,只有聽其擺布,該鎖住房門不讓女童乙離去之行
            為,不能認為強姦行為之必然過程,亦難認係強姦行為之著手開始
            ,故某甲係犯刑法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以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罪與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姦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強姦罪處斷。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意圖姦淫,誘騙女童乙至其住處,旋即鎖住房門,遂行
                  其強姦行為。其妨害乙女行動自由之行為,已可認係強姦行
                  為之著手,應僅成立單一之強姦罪。本件以原研討意見之甲
                  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