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女向素不相識之乙男佯稱其夫丙男病重,需開刀住院,乙男信為真實心
生憐憫,而拿出新臺幣五千元與甲女,事後乙男始知甲女常使用此種方法
騙取財物,問甲女是否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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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女向素不相識之乙男佯稱其夫丙男病重,需開刀住院,乙男信為真實心
生憐憫,而拿出新臺幣五千元與甲女,事後乙男始知甲女常使用此種方法
騙取財物,問甲女是否成立詐欺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女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成
立詐欺罪?
乙說:甲女固有施詐騙之行為使乙男陷於錯誤,唯乙男之交付財物,乃因
其除陷於錯誤外,更因心生憐憫,若乙男未心生憐憫,當不致交付
財物,故甲女不成立詐欺罪。
結論:呈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乙男與甲女素不相識,其贈款甲女,如係以甲之丈夫是否因
病住院需款孔急情堪憐憫為斷,若無其事即不願贈款者,即有構成詐欺罪
之可能(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非字一六九號刑事判決,載最高法院
檢察署編印之非常上訴理由及判決要旨第七輯六九頁)。惟此乃事實認定
問題,仍應視個案情節與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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