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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93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一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與乙女均已成年未結婚,而先行同居。某日深夜,甲男回到住處,欲
向乙女求歡被拒,甲男遂強行姦淫,問甲男是否構成強姦罪?
法律問題:甲男與乙女均已成年未結婚,而先行同居。某日深夜,甲男回到住處,欲
     向乙女求歡被拒,甲男遂強行姦淫,問甲男是否構成強姦罪?
討論意見:甲說: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夫對妻有請求性交的權利,
        故通說均認為夫對妻有強行姦淫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惟同居係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所訂契約無效。不能與之相比,如有強
        行姦淫行為,應構成該罪。
     乙說:(一)刑法強姦罪,雖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但又規定須告訴乃
        論,毌寧說個人法益重於社會法益之保護。(二)我國對已成年未
        結婚男女相姦行為,雖不獎勵,但亦無處罰明文。(三)除國家社
        會法益外,被害人承諾之行為阻卻違法。性犯罪即著重於個人法益
        之保護,被害人自得為承諾,本題甲男與乙女同居,乙女含有承諾
        甲男與之發生性關係之意思,甲男之行為應阻卻違法,不構成強姦
        罪。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原題所稱甲男「強行姦淫」乙女,如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
     度,則甲男即不無強姦之嫌。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