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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83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七十一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工某甲,當某乙於夜間九時三分騎機車前往加油,以
已逾九時,對外不營業而拒絕,並入辦公室內結帳,某乙憤而辱罵某甲「
姦你娘」,問某乙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法律問題: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工某甲,當某乙於夜間九時三分騎機車前往加油,以
     已逾九時,對外不營業而拒絕,並入辦公室內結帳,某乙憤而辱罵某甲「
     姦你娘」,問某乙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國家之行為,有公法上之行為與私法上之行為兩種,其公務員於
        執行公法上之行為時,有妨害之者,始得謂為妨害公務。中油公司
        係國營事業機關,某甲雖屬刑法上之公務員,惟其加油、結帳工作
        ,應認為私法上之業務行為,不能認為公務員執行公務。某乙應不
        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惟某乙若公然辱罵
        某甲,且經合法告訴時,則應成立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妨害
        名譽罪。
     乙說:中油公司係公營事業機關,其職員乃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為刑法
        上之公務員,其結帳乃係執行公務,某乙當場辱罵「姦你娘」,應
        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罪。
     結論:多數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參見本司七十一年十一月三日法
     (71)檢字第一六一七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