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
以其勞力所得之報酬(工資)購買冷氣機一臺,以供家用。嗣甲男與乙女
不睦,乙女負氣離家,甲男竟趁機將乙女所購買之冷氣機變賣,得款花用
,甲男應否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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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
以其勞力所得之報酬(工資)購買冷氣機一臺,以供家用。嗣甲男與乙女
不睦,乙女負氣離家,甲男竟趁機將乙女所購買之冷氣機變賣,得款花用
,甲男應否負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冷氣機係乙女以勞力所得報酬所購買,為乙女之特有財產,甲男未
經乙女同意,擅自變賣,得款花用,應負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之竊盜罪。
乙說:乙女以勞力所得報酬,固為其特有財產,然如以其報酬購買冷氣機
,以供家用,而未聲明保留其所有權,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冷氣機為夫即甲所有,甲將之變賣處分,不負任何刑
責。
結論:均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若乙女並未聲明冷氣機為其私人所有,則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
乃妻之特有財產,同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又規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包
括在夫妻聯合財產之內。本題冷氣機係乙女以自己所得之工資購買者,即
係乙女之特有財產,其夫甲男乘其不知,將之變賣花用,自有竊盜罪嫌,
惟應究明甲男之犯意併為審認(參見最高法院廿三年上字第一八九二號判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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