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47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檢(七十一年三、四、五、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如前則問題一,若某甲當日經警查獲調查後次日,即送該管檢察官而諭知
交保,並於當日交保完畢時,是否可折抵?應折抵將日?
法律問題:如前則問題一,若某甲當日經警查獲調查後次日,即送該管檢察官而諭知
     交保,並於當日交保完畢時,是否可折抵?應折抵將日?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某甲既經檢察官訊問而諭知交保,實務上被告均在公權
        力拘束下辦理交保手續,被告於候保期間,既受身體自由之拘束,
        實質上與受羈押並無不同,應予折抵。如本題,某甲應可折抵二日
        (連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拘禁當日在內)。
     乙說(否定說):按檢察官諭知交保,被告即不受羈押,被告於辦理交保
        手續時,實務上因均在一定之場所內如候保室受公權力之拘束,惟
        此僅為辦理交保之必要方法,且候保室之設施並未如執行羈押之看
        守所有一定之範圍,實務上亦非必將被告置於一定之場所不可,被
        告所受處遇,亦與羈押犯顯有不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參照)
        ,故不論被告係在何種情況下辦理交保手績不應折抵。某甲依問題
        一結論(採肯定說)僅可折抵一日。
     結論:乙說較為可採。惟本處實務上目前採甲說。理由與問題一結論同。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見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四月十
     三日臺六三函刑字第○三○八五號復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函,該處已於同
     年月廿五日以檢沛執甲字第七一六一號函轉知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在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