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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27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處(七十一年一月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工廠負責人為防止其員工轉往其他工廠作工,將其員工身分證收下代為
保管。因有其員工某某,已在其他工廠找到較好之職位,乃向其表明要離
職,並向其索回身分證時,該某工廠負責人仍不肯將身分證交還,致該某
員工離開該工廠後,因未能提出身分證,而被別家工廠拒絕僱用,當晚欲
至當地旅社投宿,亦因未帶身分證,而無法投宿,該某工廠負責人,應否
負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或三百零四條之妨害自由罪?
法律問題:某工廠負責人為防止其員工轉往其他工廠作工,將其員工身分證收下代為
     保管。因有其員工某某,已在其他工廠找到較好之職位,乃向其表明要離
     職,並向其索回身分證時,該某工廠負責人仍不肯將身分證交還,致該某
     員工離開該工廠後,因未能提出身分證,而被別家工廠拒絕僱用,當晚欲
     至當地旅社投宿,亦因未帶身分證,而無法投宿,該某工廠負責人,應否
     負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或三百零四條之妨害自由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
        某工廠負責人雖拒不交還某員工之身分證,致某員工無法前往別家
        工廠報到,然並未以強暴脅迫之行為為之。自難構成該項刑責。又
        身分證不過為身分之證明,雖未帶身分證,為旅社拒絕投宿,然無
        身分證,仍可以其他方法證明其身分而要求投宿,亦難令該某工廠
        負責人擔負該項刑責。
     乙說:某工廠負責人拒不交還某員工之身分證,致該員工無法提出身分證
        明,而為別家工廠拒絕僱用,惟因無強暴脅迫之行為,雖不構成妨
        害人行使權利罪,然身分證無論居家旅行,必須隨身攜帶,否則旅
        社不准投宿舍,故身分證上載明,非依法不得扣留,某員工之身分
        證,因被扣留,致無法投宿,其行動自由在無形中已被剝奪,該某
        工廠負責人應負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刑責。
     結論:採甲說,報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討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身分證不過為身分之證明,與行動之是否自由,尚無必然
     之因果關係。如因無身分證以致行動受到干擾,亦係外界原因之介入使然
     ,而非扣留身分證之直接結果。且縱無身分證仍可藉其他方法證明其身分
     ,以獲得行動之自由,故單存之扣留他人身分證,尚難以刑法上之妨害自
     由罪相繩(參見司法專刊第二一九期四三頁所載花蓮地院五十八年一月份
     司法座談會法律問題研究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