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39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宜蘭地檢處(七十一年一、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為被害人乙已離婚之夫,某日甲偕其弟丙至乙家,因監護孩子問題爭執
,繼即動武,甲藉體力優勢,痛毆乙,時乙之父丁(患有小兒痲痺,不良
於行)在場見狀,欲往施救時,丙在丁前,作勢阻止丁往,丁自忖無力推
開丙之攔阻,乃即坐下,甲被乙毆遍體鱗傷,問丙是否為傷害罪之幫助犯
。
法律問題:甲為被害人乙已離婚之夫,某日甲偕其弟丙至乙家,因監護孩子問題爭執
     ,繼即動武,甲藉體力優勢,痛毆乙,時乙之父丁(患有小兒痲痺,不良
     於行)在場見狀,欲往施救時,丙在丁前,作勢阻止丁往,丁自忖無力推
     開丙之攔阻,乃即坐下,甲被乙毆遍體鱗傷,問丙是否為傷害罪之幫助犯
     。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理由:甲毆乙時,丁欲前往施救,丙作勢攔阻,似有對甲幫助之意思,
         就客觀情勢,丁縱往施救,乙雖仍不免被毆,但丙既有幫助甲之
         意思,而乙又果被甲毆傷,丙即應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成立幫助
         傷害罪。
     乙說:否定說。
      理由:按幫助犯雖兼賅積極與消極之行為,然必須以物質上或精神上之
         助力,以實施犯罪之便利時,始得謂之幫助,最高法院二十七年
         上字第二號判例可資參照。茲丙僅作勢阻止往施救,且就客觀情
         勢而言,其予正犯攔阻之目的,係希望乙被毆,並非意在助甲,
         尚難論以傷害罪之幫七六六助犯。
     結論:多數贊同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丙如係基於希望乙被甲毆打之目的,而攔阻丁前往施救,應
     認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在客觀情勢上,丁因不良於行,如丙不加攔阻
     ,乙亦難免被毆,惟幫助犯之成立,不以幫助行為實際上有影響力為必要
     (參照韓忠謨先生刑法原理二八七頁),故丙仍可成立傷害罪之幫助犯。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