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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127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年七、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按刑法第二百卅五條第一項所謂「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
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其行為之態樣有四:甲、散布。乙
、販賣。丙、公然陳列。丁、以他法供人觀覽。茲某甲公然放映春宮電影
供多數人觀看,試問其行為係屬於「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法律問題:按刑法第二百卅五條第一項所謂「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
     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其行為之態樣有四:甲、散布。乙
     、販賣。丙、公然陳列。丁、以他法供人觀覽。茲某甲公然放映春宮電影
     供多數人觀看,試問其行為係屬於「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討論意見:甲說:放映猥褻電影係供人觀覽之方法,故屬於「以他法供人觀覽」(同
        說見周治平著刑法各論第四八三頁)。
     乙說:屬於公然陳列。因放映為陳列之一法(同說見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
        五五二頁)。
     結論:均讚成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