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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9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處(七十年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與乙女通姦,乙女之夫丙男對乙女宥恕不予追究,僅告訴甲男相姦罪
。問檢察官得否對甲男乙女一併起訴或僅對甲男起訴?
法律問題:甲男與乙女通姦,乙女之夫丙男對乙女宥恕不予追究,僅告訴甲男相姦罪
     。問檢察官得否對甲男乙女一併起訴或僅對甲男起訴?
討論意見:甲說: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故應對甲男乙女一併起訴。
     乙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丙男既
        宥恕乙女,依院字二七四五號(三)解釋意旨,自僅得對甲男起訴
        。
     丙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
        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
        ,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院字第二二六一號解釋參照
        )。故本題情形,檢察官對甲男亦不得起訴。
     結論:多數採乙說呈報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五號解釋(三)所指情形,與本問題不同。參照同院
     院字第二二六一號解釋。甲既對乙女宥恕,對於共犯丙,自亦不得告訴。
     以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