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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46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澎湖地檢處(七十年一、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購毒餌一包,擬供寒冬毒殺他人家犬出售圖利,某日,將毒餌置放於
A村路邊,用以毒狗,經將某乙所飼之狼犬一隻毒殺,正著手竊取,即被
某乙發覺,報警將某甲緝獲,毒餌亦被警扣案隨案移送,某乙對毒狗部份
不提告訴,則毒餌可否沒收?
法律問題:某甲購毒餌一包,擬供寒冬毒殺他人家犬出售圖利,某日,將毒餌置放於
     A村路邊,用以毒狗,經將某乙所飼之狼犬一隻毒殺,正著手竊取,即被
     某乙發覺,報警將某甲緝獲,毒餌亦被警扣案隨案移送,某乙對毒狗部份
     不提告訴,則毒餌可否沒收?
討論意見:甲說:毒餌係某甲供毒狗,以達盜竊目的之用,與竊盜要難謂無直接關係
        ,其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法應可沒收。
     乙說:某甲以毒餌殺狗,係構成毀損罪,僅為便利行竊之方法行為,毀損
        部份既未經被害人告訴,依法不得置議,扣案之毒餌一包,係供犯
        毀損所用之物與竊盜罪成立之要件,無直接關係依法不得沒收(參
        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三八四號判決)。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研究結果:某甲購毒餌一包用以毒狗,經將某乙所飼養之狼犬毒殺,正著手竊取,被
     警查獲,所餘毒餌亦被扣案一併移送,該扣案之毒餌既係某甲為便於竊盜
     而毒殺狗隻之用,其與竊盜行為難謂無密切關係,自屬供犯竊盜所用之物
     ,如為被告所有,縱某乙對某甲毒殺狼犬之毀損罪未經提出告訴,依法仍
     可宣告沒收。以甲說為當(參看陳樸生著「刑法實用」第二三九頁見解)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