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向某乙購貨,一次簽發三紙不同日期(遠期)支票給付貨款後支票先
後以無存款遭退票,票據交換所先後以違反票據法移送地檢處偵辦,經先
後以違反票據法提起公訴,其中二紙已經判決確定,一紙現尚在法院審理
中,茲某乙復以某甲簽發該三紙支票向其購買之行為係屬詐欺而提出告訴
,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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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向某乙購貨,一次簽發三紙不同日期(遠期)支票給付貨款後支票先
後以無存款遭退票,票據交換所先後以違反票據法移送地檢處偵辦,經先
後以違反票據法提起公訴,其中二紙已經判決確定,一紙現尚在法院審理
中,茲某乙復以某甲簽發該三紙支票向其購買之行為係屬詐欺而提出告訴
,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已判決確定二紙支票之違反票據法部分,分別與詐欺罪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犯關係,該二違反票據法部分既判決確定,故應就某甲簽發
該二支票詐欺部分處分不起訴,至某甲簽發尚處理中之支票詐欺部
分,應移法院併辦。
乙說:本件某甲詐欺罪部分不可分割,違反票據法部分雖有一部分判決確
定,然既尚有一部分在法院審理中,而該違反票據法部分與詐欺罪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法院對詐欺罪部分尚有審理可能,故應
就全案移請法院併辦。
審查意見:(一)第廿二案併本案討論。
(二)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一)第二十二案另行討論。
(二)採乙說,將討論意見修正為「本件某甲詐欺罪部分不可分割,違反
票據法部分雖有一部分判決確定,然既尚有一部分在法院審理中,
在程序上應就全案移請法院併辦。」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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