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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承租巴士以直達方式行駛高速公路,詎某司機違反公司
規定,中途擅自停車載客,所得車資飽入私囊,試問構成何罪?
法律問題: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承租巴士以直達方式行駛高速公路,詎某司機違反公司
     規定,中途擅自停車載客,所得車資飽入私囊,試問構成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業務侵佔罪。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承租巴士之司機,中途擅自停車載
        客,將收取之車資侵吞,因車資係屬臺汽公司所有,符合業務上侵
        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要件,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
        務侵占罪(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二冊一三一四頁)。
     乙說:背信罪。司機係受臺汽公司委託處理事務,其中途擅自停車載客,
        違背公司規定,則屬違背任務之行為,因而致生損害於公司之利益
        (如信譽等),應成立背信罪無疑。蓋司機擅自攬客收取之車資,
        並非公司預定之營業收入,自係違背任務所取得之財務,與「侵占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情形不同。
     丙說:臺灣汽車客運公司係屬公營事業,駕駛承租汽車之司機,依戡亂時
        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應成立同法第四條第一款之侵占公用財務罪。惟所得或所圖得財
        物在三千元以下,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適用刑法規定,應成立刑
        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審查意見:臺灣汽車客運公司係屬公營事業,駕駛承租汽車之司機,依戡亂時期貪污
     治罪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其駕車中途
     違反公司規定,擅自停車載客,所得車資飽入私囊,應成立同條例第六條
     第三款,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惟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以下,依同條
     例第十二條第一項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圖利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臺汽公司與民營巴士公司所訂契約內容,倘係類似民法上承
     攬運送之性質,其司機意圖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公司規定,擅自停車載
     客,致生損害於公司之利益,自應成立背信罪,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