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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乙男稱願與結婚,惟需乙男出示財物,讓其
父母觀閱認為婚後甲女生活不虞匱乏始可,乙男即至郵局提領存款新臺幣
十萬元並所藏金飾一併暫放甲女皮包內,二人同搭計程車欲往見甲女父母
,途中甲女誑乙男下車購買禮物,待乙男下車後,即驅車揚長而去,而將
乙男財物帶走,甲女應負何罪責?
法律問題:甲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乙男稱願與結婚,惟需乙男出示財物,讓其
     父母觀閱認為婚後甲女生活不虞匱乏始可,乙男即至郵局提領存款新臺幣
     十萬元並所藏金飾一併暫放甲女皮包內,二人同搭計程車欲往見甲女父母
     ,途中甲女誑乙男下車購買禮物,待乙男下車後,即驅車揚長而去,而將
     乙男財物帶走,甲女應負何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甲女應負詐欺罪責。蓋甲女自始及以取得乙男之財物為目的,乙男
        將財物放置其皮包內,即係因甲女之詐術而陷於錯誤所為之交付行
        為。其實甲女之詐欺罪責即已成立,至二人同搭計程車中途甲女誑
        乙男下車後驅車揚長而去,乃是犯罪後之逃逸行為。
     乙說:甲女應負侵佔罪責。蓋乙男將財物放置甲女皮包內,並無交付之意
        思,其目的僅係暫時寄放甲女處,財物所有權並未移轉。甲女於途
        中誑乙男下車後,驅車離去並帶走乙男財物不還,乃是明顯的變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應屬侵佔行為。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