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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承租某乙公寓房間一室,因某乙裝設之電話機設有控制器,每次通話
需投一元(新臺幣)硬幣,且無法打長途電話,某甲未徵得某乙同意,暗
中拆開電話頭,偷設副機于自己房內,逃避控制器,擅打長途電話,某甲
應負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承租某乙公寓房間一室,因某乙裝設之電話機設有控制器,每次通話
     需投一元(新臺幣)硬幣,且無法打長途電話,某甲未徵得某乙同意,暗
     中拆開電話頭,偷設副機于自己房內,逃避控制器,擅打長途電話,某甲
     應負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逃避控制器,打長途電話,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拆開
        電話頭按裝副機之詐騙方式,使電信局陷於錯誤,將某甲之通話費
        計入某乙收費單,由某乙付費,某甲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乙說:電話機需有電流方能通話,亦屬電氣之一種,某甲既偷裝電話副機
        ,逃避控制器,不付費而打長途電話,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
        氣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之規定,係竊取動產,應成立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某甲既係電話機私設副機,逃避控制器,偷打長途電話,節省自己電話費
     而使房東電話費增加,自應構成詐欺得利罪,其被害人為房東某乙而非電
     信局。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房東之電話機暗裝副機於自
     己房內,逃避控制器,偷打長途電話,即係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