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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即屬各級檢查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丙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向丁實施恐嚇取財五千元,丁心生畏怖
,從口袋取其一疊鈔票計一萬元,準備交付五千元時,丙乃另行起意,乘
丁之「不備」公然將一萬元搶去,三人共同化用,甲、乙二人應成立恐嚇
取財之既遂抑未遂罪?
法律問題:甲、乙、丙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向丁實施恐嚇取財五千元,丁心生畏怖
     ,從口袋取其一疊鈔票計一萬元,準備交付五千元時,丙乃另行起意,乘
     丁之「不備」公然將一萬元搶去,三人共同化用,甲、乙二人應成立恐嚇
     取財之既遂抑未遂罪?
討論意見:甲說:搶奪罪之性質,係行為人「自取財物」,恐嚇取財罪之性質,係由
        「被害人交付財物」,原恐嚇取財行為,因共犯中一人,臨時起意
        ,介入「搶奪」行為,於原來之恐嚇取財罪,應生影響,未實施搶
        奪之甲、乙二人,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乙說:恐嚇取財罪之既遂、未遂,以已否得財為區別標準,甲、乙、丙既
        實施恐嚇於前而事實上已取得財物;共同化用,且就當時情況,丙
        縱不實施搶奪,丁亦必定交付,自不因丙之介入「搶奪」行為,而
        遽認影響於甲、乙之罪責,仍應認為甲、乙應成立恐嚇取財既遂。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其所受財物,應另構成收受贓物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依題意所示,丁已自行取出現款,準備交付五千元,則丙對
     此部分款項之取得,應屬恐嚇取財既遂之所得,其未待丁之交付,「乘人
     不備」而奪取者,僅一萬元中超額之五千元而已,故甲、乙、丙應成立共
     同恐嚇取財既遂罪。惟丙之此一行為,除成立恐嚇取財外,且另單獨觸犯
     搶奪之罪名,其兩項罪名係由於同一行為所完成,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搶奪罪處斷。甲、乙對搶奪部分雖無犯意之聯絡,惟其
     後就所搶奪之五千元,既與丙共同化用,自另成立收受贓物罪,應與共同
     恐嚇取財罪併合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