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乙冒充乘客,搭乘丙之計程車,在市內共同搶劫丙之現款後,逼使丙
將車開往市郊後,乘其預先準備之機車逃逸,問甲、乙除犯結夥搶劫外,
是否另犯妨害自由罪,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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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乙冒充乘客,搭乘丙之計程車,在市內共同搶劫丙之現款後,逼使丙
將車開往市郊後,乘其預先準備之機車逃逸,問甲、乙除犯結夥搶劫外,
是否另犯妨害自由罪,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甲、乙搶得丙之現款後,逼使司機丙繼續開往郊外,不過便於逃逸
,縱有妨害丙身體自由之情形,亦包括於搶劫行為之中,不另成罪
。
乙說:甲、乙搶得現款後,復逼使丙開往市郊,應另成立妨害自由罪,且
所犯二罪,犯意各別,應併合處罰。
丙說:甲、乙除犯結夥搶劫罪外,另犯妨害自由罪,二者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甲、乙於搶得現款時,結夥搶劫罪即告成立,其後迫令丙將
車開往郊外,乃係另一獨立之行為,即不包括於搶劫之行為內,與之即無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單獨成立妨害自由罪,而與前罪分論併罰,以乙
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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