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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冒充乘客,搭乘丙之計程車,在市內共同搶劫丙之現款後,逼使丙
將車開往市郊後,乘其預先準備之機車逃逸,問甲、乙除犯結夥搶劫外,
是否另犯妨害自由罪,如何處斷?
法律問題:甲、乙冒充乘客,搭乘丙之計程車,在市內共同搶劫丙之現款後,逼使丙
     將車開往市郊後,乘其預先準備之機車逃逸,問甲、乙除犯結夥搶劫外,
     是否另犯妨害自由罪,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甲、乙搶得丙之現款後,逼使司機丙繼續開往郊外,不過便於逃逸
        ,縱有妨害丙身體自由之情形,亦包括於搶劫行為之中,不另成罪
        。
     乙說:甲、乙搶得現款後,復逼使丙開往市郊,應另成立妨害自由罪,且
        所犯二罪,犯意各別,應併合處罰。
     丙說:甲、乙除犯結夥搶劫罪外,另犯妨害自由罪,二者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甲、乙於搶得現款時,結夥搶劫罪即告成立,其後迫令丙將
     車開往郊外,乃係另一獨立之行為,即不包括於搶劫之行為內,與之即無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單獨成立妨害自由罪,而與前罪分論併罰,以乙
     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