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因被訴犯罪,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到案應詢,詢畢後即由司法警察解
送該管檢察處,為防甲脫逸,乃將甲施以戒具,問上級命令解送某甲之司
法警察官及該司法警察所為,是否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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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因被訴犯罪,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到案應詢,詢畢後即由司法警察解
送該管檢察處,為防甲脫逸,乃將甲施以戒具,問上級命令解送某甲之司
法警察官及該司法警察所為,是否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非拘提、通緝或逮捕及現行犯、準現行犯到案之人犯,司法警察
人員自不得拘禁、逮捕、解送自不應將甲隨案移送,竟而解送,且
施以戒具剝奪甲之行動自由,顯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
害自由罪。
乙說:司法警察機關,將自行到案應訊之涉嫌人,隨案移送、解送途中施
以戒具者,比比皆是,檢察處不予糾正,並予默可,況且司法警察
對人犯施以戒具,意在防止人犯脫逃,並無妨害自由之意思,基於
現實之考量,該司法警察等所為,似不構成妨害自由罪。
審查意見:本案保留。
研究結果: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對於自行到案應詢之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人員於將其隨案
移送檢察處途中,如因防止其脫逃之必要而施以戒具,並無妨害自由之犯
意者,尚難論以妨害自由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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