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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少年犯法定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除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之規定外,是否尚須於據上論結欄併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五條?
法律問題:少年犯法定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除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之規定外,是否尚須於據上論結欄併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五條?
討論意見:甲說:應併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五條及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
        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一一八號判決)。
     乙說:少年事件處理法或第七十五條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同系量刑之限制。至於作為減刑之依據,應僅引用刑法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後段為已足,不必併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五條。
審查意見:本案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已有決議,採乙說(參見司法院
     公報二十三卷第四期)。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