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欠某乙新臺幣一萬元,某乙催討時,某甲乃盜蓋某丙之印章,偽造某
丙欠其一萬元之借據一張交與某乙抵償其債務,問某甲觸犯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欠某乙新臺幣一萬元,某乙催討時,某甲乃盜蓋某丙之印章,偽造某
     丙欠其一萬元之借據一張交與某乙抵償其債務,問某甲觸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盜用某丙之印章偽造其借據並予行使,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應僅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乙說:盜用印章並非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餘與甲說同。
     丙說:除同意乙說外,某甲行使偽造之借據藉以抵償債務,另牽連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丁說:除同意甲說外,某甲行使偽造之借據以抵償債務,固有詐取財產上
        不法利益之意圖,但某丙即未真正負債,某甲即不能達免除債務之
        目的,應僅牽連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
        不法利益未遂罪。
     結論:多數贊成丁說。
審查意見:擬採丁說。
研究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