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欠某乙新臺幣一萬元,某乙催討時,某甲乃盜蓋某丙之印章,偽造某
丙欠其一萬元之借據一張交與某乙抵償其債務,問某甲觸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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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欠某乙新臺幣一萬元,某乙催討時,某甲乃盜蓋某丙之印章,偽造某
丙欠其一萬元之借據一張交與某乙抵償其債務,問某甲觸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盜用某丙之印章偽造其借據並予行使,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應僅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乙說:盜用印章並非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餘與甲說同。
丙說:除同意乙說外,某甲行使偽造之借據藉以抵償債務,另牽連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丁說:除同意甲說外,某甲行使偽造之借據以抵償債務,固有詐取財產上
不法利益之意圖,但某丙即未真正負債,某甲即不能達免除債務之
目的,應僅牽連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
不法利益未遂罪。
結論:多數贊成丁說。
審查意見:擬採丁說。
研究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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