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張三與李四結怨,乃購手槍一枝、子彈五發,於某日至李四門前徘徊,意
圖殺害李四,為路人報警拘捕未獲。嗣經檢察官通緝到案,張三供稱手槍
及子彈交不詳姓名住址之朋友保管中,經提起公訴,刑事庭認係刑法第二
七一條第三項及刑法第一八六條之牽連犯,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三項預備
殺人罪,處有期徒刑五月,手槍子彈沒收之。張三已執行徒刑完畢,槍彈
未獲案,未執行沒收,六年後其家人在其臥室隱密處發覺槍彈,恐其再犯
,呈送檢察官,請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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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張三與李四結怨,乃購手槍一枝、子彈五發,於某日至李四門前徘徊,意
圖殺害李四,為路人報警拘捕未獲。嗣經檢察官通緝到案,張三供稱手槍
及子彈交不詳姓名住址之朋友保管中,經提起公訴,刑事庭認係刑法第二
七一條第三項及刑法第一八六條之牽連犯,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三項預備
殺人罪,處有期徒刑五月,手槍子彈沒收之。張三已執行徒刑完畢,槍彈
未獲案,未執行沒收,六年後其家人在其臥室隱密處發覺槍彈,恐其再犯
,呈送檢察官,請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行刑權時效完成,不能再執行沒收,應發還張三。
乙說:仍得執行沒收。
丙說:槍彈為違禁物,可單獨聲請刑事庭宣告沒收後執行之。
結論:採丙說。
審查意見:沒收係從刑,其行刑權時效,應依主刑行刑權時效期間之規定,本案擬採
丙說。
研究結果:判決確定後,另有持有行為,應另行偵查起訴,予以沒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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