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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26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9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處(六十九年第二次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將其土地一筆租與乙種植果樹,在租期中,甲擬在該地建築房屋,將乙
所種果樹砍伐殆盡,問甲是否構成毀損罪?
法律問題:甲將其土地一筆租與乙種植果樹,在租期中,甲擬在該地建築房屋,將乙
     所種果樹砍伐殆盡,問甲是否構成毀損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六十
        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乙雖向甲租用土地種植果樹,但甲為土地所
        有權人,乙所種果樹在未與土地分離前,依上開條文規定,為該土
        地之部分,屬於甲所有,是甲在租期中將地上果樹砍伐殆盡,僅違
        反租約,尚難以毀損罪責相繩。
     乙說:按所有權之權能,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
        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
        」。茲甲已將土地租與乙種植果樹,在租期中,其使用、收益權即
        受限制,即其所有權之權能已不完整,乙基於租約在甲地上所種植
        之果樹,不能適用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將之認為不動產
        之部分而視其所有權屬於甲,甲於租期中予以砍伐,為毀損他人之
        物,不僅違約,且應負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責。
     結論:多數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