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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69)法檢(二)字第 27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9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高分檢暨轄區各地檢處(六十九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某日竊取某乙所有之水牛一頭,綁於山腳
下伺機銷贓,但為某乙尋獲牽回。某甲見目的未達,心有未甘,嗣後又在
同一地點將某乙所有同一之水牛竊走,某甲應如何論罪。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某日竊取某乙所有之水牛一頭,綁於山腳
     下伺機銷贓,但為某乙尋獲牽回。某甲見目的未達,心有未甘,嗣後又在
     同一地點將某乙所有同一之水牛竊走,某甲應如何論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具有非將該水牛竊走之決意,其先後二次竊盜行為,顯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
     乙說:某甲於第一次竊取該水牛時,無從預見會為失主尋回而有第二次之
        竊取行為,其第二次竊盜既係因贓物被失主尋回,而心有未甘自係
        另行起意,故先後二次竊盜,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
     丙說:某甲先後二次竊盜行為竊取同一水牛,係以接續之意思,犯同一之
        罪,應屬接續犯,為單純之一罪。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