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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01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9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南地院(六十九年第一次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係夫妻,甲在其臥室內放映春宮影片與乙共賞,甲是否成立犯罪?
法律問題:甲、乙係夫妻,甲在其臥室內放映春宮影片與乙共賞,甲是否成立犯罪?
討論意見:甲說:依司法行政部刑事司臺(六四)刑(二)函字第一一一○號函復臺
        高院研究結論(載部編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八六一至八六二頁)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既載明「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顯然係兩種獨立之犯罪行為,不相連貫,自難認「以他法
        供人觀覽」亦必須以「公然」為要件。而夫妻雖同財共居,亦屬行
        為人以外之他人。是甲雖僅在臥室放映春宮影片與妻乙共賞亦應成
        立該條項之罪。
     乙說: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我民法定有明文,是夫妻閨房內赤裸相見,
        共為敦倫行為者不惟法所不禁,亦係古體容許之正當行為。甲在臥
        室內放映春宮影片與妻乙共賞。其用意僅在增加閨房樂趣,則「舉
        重以明輕」,甲當無犯罪意思,其上開所為應不構成任何罪責。
     結論:多數採甲說。
研究結果:甲在自己臥室內放映春宮影片與妻乙共賞,既無供人觀賞之犯意,不構成
     犯罪。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