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偽造某校畢業證書,其上並蓋有其偽造之教育廳公印文,經法院判處
偽造文書罪刑,關於其偽造之畢業證書及公印文則應如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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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偽造某校畢業證書,其上並蓋有其偽造之教育廳公印文,經法院判處
偽造文書罪刑,關於其偽造之畢業證書及公印文則應如何沒收?
討論意見:甲說:偽造之畢業證書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沒收,至於公印
文部分,因證書既已沒收,公印文即在其內,無需另為沒收之諭知
。
乙說:甲偽造之教育廳印文,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在必沒收之列,而偽造之畢業證書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係得沒收之,故無論畢業證書是否沒收,判
決主文均應諭知沒收公印文。
丙說:如畢業證書已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即同意甲說
,否則偽造之教育廳公印文即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
結論:採丙說。
研究結果:偽造之畢業證書如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以甲說為當
。否則,偽造之公印文即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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