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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36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高分院(六十八年十至十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數罪併罰案件,如認為各罪均合於緩刑條件,而主刑附有從刑時其主文究
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數罪併罰案件,如認為各罪均合於緩刑條件,而主刑附有從刑時其主文究
     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五號解釋,謂沒收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則緩刑
        應於定執行刑時其主刑之後諭知。
     乙說: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認主刑宣告緩刑其效力及於從刑(院解
        三三六二號)則緩刑應於定執行刑時其從刑之後諭知。
     結論:從刑有沒收、褫奪公權二種,如係沒收應採甲說;如係褫奪公權應
        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