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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8)台刑(二)字第 236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院(六十八年八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未經扣押之物,應否於判決主文內為沒收之諭知?
法律問題:未經扣押之物,應否於判決主文內為沒收之諭知?
討論意見:甲說:沒收之物以已扣押者為限,其未經扣押者,除有追繳明文之外,不
        得概行沒收。
     乙說:沒收之物,不以已經扣押者為限,而以存在於得沒收之狀態為已足
        ,若未經扣押之物不予沒收,判決後如發現有沒收之必要,除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將無法救濟也(見最高法院廿一年上字第八
        二○號判例)。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