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扣押之物,應否於判決主文內為沒收之諭知?
法律問題:未經扣押之物,應否於判決主文內為沒收之諭知? 討論意見:甲說:沒收之物以已扣押者為限,其未經扣押者,除有追繳明文之外,不 得概行沒收。 乙說:沒收之物,不以已經扣押者為限,而以存在於得沒收之狀態為已足 ,若未經扣押之物不予沒收,判決後如發現有沒收之必要,除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將無法救濟也(見最高法院廿一年上字第八 二○號判例)。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