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非醫師在市場上以清水偽裝為秘法精鍊藥水,謂可治眼病,並恢復眼睛
疲勞。為人點眼並兜售該項清水作成之藥水,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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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非醫師在市場上以清水偽裝為秘法精鍊藥水,謂可治眼病,並恢復眼睛
疲勞。為人點眼並兜售該項清水作成之藥水,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甲既係以清水偽裝藥水出售,純屬詐欺行為,僅構成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乙說:甲除構成詐欺罪以外,並有販賣偽藥犯行。且有醫療行為,應又同
時觸犯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之罪。
丙說: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處罰對象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
自執行醫療業務者,甲之所為,形式上有類醫療業務,實際上係使
用詐術並非治病,故僅構成販賣偽藥罪及詐欺罪。
結論: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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