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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2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高分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八年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非醫師在市場上以清水偽裝為秘法精鍊藥水,謂可治眼病,並恢復眼睛
疲勞。為人點眼並兜售該項清水作成之藥水,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法律問題:甲非醫師在市場上以清水偽裝為秘法精鍊藥水,謂可治眼病,並恢復眼睛
     疲勞。為人點眼並兜售該項清水作成之藥水,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甲既係以清水偽裝藥水出售,純屬詐欺行為,僅構成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乙說:甲除構成詐欺罪以外,並有販賣偽藥犯行。且有醫療行為,應又同
        時觸犯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之罪。
     丙說: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處罰對象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
        自執行醫療業務者,甲之所為,形式上有類醫療業務,實際上係使
        用詐術並非治病,故僅構成販賣偽藥罪及詐欺罪。
     結論: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